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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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江北区,隶属于重庆市,是主城核心区之一。位于长江、嘉陵江交汇处北岸,东南西三面分别与巴南、南岸、渝中、沙坪坝四区隔江相望,北与渝北区接壤。至2015年底,江北区幅员面积为220.77平方千米,辖9个街道、3个镇,户籍人口60.18万人。2015年,江北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87.3亿元,按可比价计算,增长12.3%。分产业看,第一、二、三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1.3亿元、195.2亿元、490.8亿元,按可比价计算增长-2.1%、11.2%、12.7%。第二、三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分别为27.6%、72.4%,拉动GDP增长3.4个、8.9个百分点。三次产业结构比为0.2:28.4:71.4。2008年,江北区被授予 “全国双拥模范城”荣誉称号;2016年,江北区荣获“中国城市人民获得感范例奖”;2016年5月,江北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。2017年11月,获全国文明城市光荣称号。2017年12月7日,在“2017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调查推选活动”颁奖仪式上,江北区智慧城管入选“治理创新范例”。